王先生曾是北京CBD一家私企的销售经理。任职期间,成绩非常突出,公司给了他相对较好的待遇。但他一直希望在外企工作,于是尝试向一些招聘相关职位的同行业外企投简历。一天,他收到一家外企的录用函,表示愿意聘请其担任销售经理。他的工资在offer信里写明了,他同意一个月后正式来这家公司上班。
王先生非常高兴,当即提出辞去现在的公司。
但临近约定的报到时,外企突然通知他,由于企业内部临时调整,不再需要他的职位,不用报到上班了。接到通知后,王先生不知所措。演讲稿的原件丢失了,他的新工作也被取消了。于是他打电话给外企,告诉他们他已经辞掉了高薪的工作,花费很大,希望他们给个解释。
外企提出录用通知只是通知,不是劳动合同本身,他的说法不成立。
那么,录取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王先生该怎么办?
聘书本身不是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单独签订劳动合同。
OFLETTER的本质只是双方达成一个就业意向。很多情况下,双方都会在条款中明确员工的雇佣或雇佣日期。因此,OFLETTER虽然成立,但在约定的用工日期之前,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尚未形成。
这种情况下,要约函的效力受合同法调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在法律上称为违约。但员工证明自己因企业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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