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宋多次到淮安区多处潜入家中,实施盗窃9起,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03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泊里镇石社村一组被害人家,溜进屋内,盗走两袋油菜籽,将赃物以200元出售牟利。
2.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周庄村前进组被害人杨家,潜入其家中,盗窃南京(金沙)牌香烟9包,经鉴定为135元。
3.2021年7月30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周庄村周庄组被害人张某家,溜进家中,盗走一袋油菜籽,出售获利205元。
4.2021年8月1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泊里镇三元村8组被害人李某家家中,溜进屋内,盗走一袋油菜籽,以190元出售牟利。
5.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复兴镇大李村10组被害人罗某家,潜入室内,盗窃中华(硬)牌香烟两包,经鉴定为90元。
6.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泊里镇石荡村5组被害人王某义家中,溜入屋内盗窃电池一只,经鉴定为110元。
7.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勃利前荡村5组被害人王某兵家中,溜入室内盗窃天能电池一套四节,经鉴定价值227元。
8.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复兴镇村黄庄一组被害人李某义的小店内,溜入室内,盗走南京(宣和门)牌香烟1条、南京(金沙)牌香烟1条、南京(红)牌香烟1条、玉溪(软)牌香烟1条。车主李某义在准备逃跑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4条香烟价值660元。
9.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宋到淮安区泊里镇杜庄村5组被害人杜某家,潜入其家中,盗窃现金220元。逃跑时被户主杜某抓获。
1.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