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检察机关查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数量激增。贪图小利、心存侥幸、无知是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
“助信罪”:一年增长21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很多时候,人们只看到了好处,而没有看到风险。很多遭受损失,陷入“陷阱”的事情,几乎都是从贪图小利开始的。
福建泉州的王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以自己的名义将4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用于接收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所得钱款。至2020年8月被查获时,王选已通过出租卡获利3500元,其出租的银行卡涉及非法转账8000余万元。经泉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来自湖南新化的全职妈妈吴娟被一份微薄的利润所诱惑。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她仍将家人朋友的多张银行卡收集后出租给他人使用,涉及非法金额近亿元。吴娟自己赚了近万元。不久前,新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吴娟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两个案例,两个警示:贪小便宜注定吃亏。贪在一起,随时会掉进“陷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数量激增。
资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资助信托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犯罪行为。为其犯罪,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
自7年前增设协助信托罪以来,前期一直处于“沉寂”状态。2018年之前,全国适用此罪的案件不到100起。2019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协助信托犯罪”案件不超过500件。2019年后,“助信”案例逐渐增多。
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机关为例。2019年,本市检察机关出现大量“协助信托犯罪”案件。2020年,本市“挂靠犯罪”案件呈现井喷态势,本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挂靠犯罪”批捕案件比2019年增长53倍,人数增长42倍。2021年上半年,本市检察机关以“助信罪”审查起诉的案件数量比2020年全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增长439%,在本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数量中位居第二,仅次于盗窃罪。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扶信”案件的增长与深圳大致相当。最高检官网公布的2021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案件数据显示,因“助信”被起诉人数已达7.9万余人,同比增长21.3倍。
2021年10月至12月,“扶信”案件持续飙升,各级检察机关起诉5万余人。加上前9个月的数字,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12.9万人,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43倍。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赵伟告诉记者,2021年,因“协助信任罪”被起诉的人数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名第三(前两项为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成为整个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最大的犯罪,几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如信息获取、推广引流、技术支持、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
大部分都和借“两张卡”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三类“扶信罪”案件突出。一种是帮助上游诈骗集团“跑路”洗钱;另一种是为诈骗集团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的“服务”;三是非法获取并提供一批社交媒体账号,为诈骗团伙“解封”封禁账号。
这些案件大多涉及非法使用银行卡和电话卡。
结合公安机关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的意见,记者梳理出现阶段“资助信托犯罪”案件的特点,主要有四个——
第一,作案手段集中。主要是主要为犯罪提供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微信账号,收取犯罪所得,这种情况很常见。
二是失业人员多,初犯者多。2021年第一季度,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扶信”犯罪嫌疑人40人,其中39人无业。在全国范围内,涉嫌“扶信”的人大部分都是初犯,90%都没有犯罪记录。
三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年轻化。河北、吉林等地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显示,助信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在初中以下,其中小学文化和文盲、半文盲占多数。同时,涉案人员大多年龄较轻,大多在40岁以下,且多为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
第四,串并案多。以出售银行卡为例,作案人出售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诈骗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受害人。串并案件数量多,涉及地域广,人数多,给案件侦破和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挽回带来很大困难。
病例高发有三个
“扶信”罪,原本无人知晓。为什么突然出现这么多病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丽梅等专家学者认为,大量的“资助信托犯罪”案件出现。一方面反映出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较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较多,产生了不少“助信罪”案件。另一方面,“援信犯罪”案件的激增,与中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及相关犯罪的策略调整,以及打击的频率和力度有直接关系。
赵薇也认为,2020年国家开展的“打卡”行动是“助信罪”增加的重要背景。
2020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卡断”。
当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和处理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活动的通知》,加强了对买卖“两卡”源头的打击力度。于是,“求助信”的案件数量开始快速上升。
专家表示,“助信罪”的增多与“破卡”行动的背景有关,但“助信罪”高发的根本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贪图小利。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处副处长王培霖说,出租、出售“两证”几乎是“躺着赚钱”,对普通人,尤其是学生、老年人、无业人员等有很大的吸引力有些人受诈骗分子的诱惑,为了小便宜而成为犯罪帮凶。
二是侥幸心理。有些人总觉得办案部门不会注意到自己,觉得自己很幸运。还有的觉得自己没有参与直接犯罪,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资助信任罪的规定,侥幸心理难逃法律责任。
第三,不知道。王培霖等办案人员表示,大量“帮助信任罪”的涉案人员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范围和涉案人员,从而影响了认罪认罚的适用。
“事先不知情”不是有罪不罚的理由。
在办理“扶信”罪的实践中,有的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不知道”、“不知道把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所以,不知道会不会不追究?
代理过多起“扶信”案件的山东律师赵荣烈认为,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知情。如果他不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构成犯罪;否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确定自己主观上是否知道呢?赵荣烈等人认为,应当根据“两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认定明知。七种情形分别是: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频繁采取隐藏互联网接入、加密通信、销毁数据或使用虚假身份等手段逃避监管或调查;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办理过数十起“资助信托罪”案件的全国优秀检察官王培霖认为,办案部门会根据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对“资助信托罪”的主观认识,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逃避监管或者逃避侦查等进行综合判断
上海律师高泰陵的观点更直接:涉嫌“助信”,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从犯,涉嫌共同犯罪。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因果和基本原因,可以推断当事人应该知道。所谓的“事先不知情”是站不住脚的,更不是可以免罪的理由。
妥善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除了主观认识,是办案中的通病。由于“帮信”罪是最近两三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执行力衔接的问题。赵薇表示,目前法律只规定了对帮助信托犯罪所涉及行为的处罚,而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对欠缺,执行之间存在衔接空。“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中增加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一个重要的信号,为以后的执行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轻微行为,首先用行政处罚来规范,防止刑事处罚介入前面的问题。”
二是少捕、慎诉、慎押的问题。赵薇表示,少捕慎诉是中央规定的刑事司法政策,也适用于“协助信任罪”的处理。但目前这种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是异地落网,涉案人员在落网地没有亲戚朋友和住所。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传统的思维和惯例,办案部门只能先拘留他们,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大量的被拘留者。这对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三,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在侦查前期,因事实不全、证据不足,可以将当事人的行为界定为诈骗、开设赌场等下游犯罪,理由是当事人与下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和批准逮捕的重要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和固定证据材料时应当谨慎,避免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卡内资金部分交织。浙江宁波鄞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许和认为,如果“援托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脱离了对卡的控制和使用,卡内资金很容易被认定为上游犯罪的流水。但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在卖卡前已经将卡绑定到自己的电子账户,卖卡后仍然使用卡进行一些正当的结算,导致犯罪资金和个人正当使用资金交织在一起,甚至有个人通过这种方式转移部分上游资金。
第五,竞合条款情况下的轻重不平衡。陈家宁等办案人员表示,刑法明文规定,“资助信托罪”应当以竞合时的重罪定罪处罚。问题是,“资助信托罪”本身就是轻罪,法定刑不仅明显轻于诈骗等共犯的处罚,而且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宽松。如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起点低、处罚重的犯罪所得论处,就有可能陷害/[空。
除此之外,还有管辖权、恢复和损害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对此,专家学者和从业者希望加快研究,尽快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
就少捕而言,赵伟认为,检察机关应坚决贯彻少捕、多诉、多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随着信息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管应该不再是主要问题,在办理“帮助信托犯罪”案件中逐步减少羁押措施应该是可能的。
就如何计算卡内资金,许、等办案人员表示,根据银行卡流入量大、流入流出速度快、汇款人数量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准确掌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始时间和累计金额。
对于罪名的竞合,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等地的办案人员认为,向上游犯罪的人提供银行卡和电话卡是最常见的方式,即“资助信托罪”。当事人购买他人银行卡但未提供给其他犯罪分子的,可能触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注意本罪是否与其他罪竞合,避免遗漏事实、重复定罪,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措施,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治理,严惩为诈骗犯罪“输血送饭”的各类网络黑产犯罪,深入开展“破卡”行动。
同时,检察机关将重点打击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卡贩子和职业“卡贩子”。
针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成为“两证”犯罪的“工具”和诈骗犯罪的“帮凶”的情况,坚持教育、挽救、惩罚、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引导青少年和学生增强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相关人员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投诉源头治理,坚持数据赋能,共同推进综合整治。针对“两证”管理、校园治安管理、保险行业等个人信息管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制定和下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签署备忘录等方式,督促管控源头,形成工作合力。
(本文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