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往往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法院能否认定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
病历
原告张三本是同一单位的同事。
去年10月,张三通过微信告诉原告,孩子生病住院,急着用钱。由于情况紧急,原告当时也没多想,直接通过微信转给了张三。
一个月没想了。
张办理了辞职手续。
原告会再次找到他。
张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
无奈之下,原告选择了起诉。
在法庭上
张被传唤后没有出庭。
法官依法缺席审判了这个案件。
本来原告认为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可以判定张三借钱的事实。但由于开庭时他没来,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认定成为本案的举证难点。原告还提出了“如何证明被告的微信号是被告的”的问题。
微信聊天
另一方的身份
是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
被接受的关键。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双方通过微信进行金钱往来的,在举证过程中也需要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是本案当事人。只有头像、当事人对应的姓名或者当事人姓名上的备注,都不能达到证明效果,因为存在冒名顶替的可能。
在质证证据过程中,当事人自己承认是微信聊天主体的,可以认定为微信聊天主体。
如果当事人不出庭或者否认是微信聊天的对象,提供证据的一方需要进一步证明对方的微信号是对方的。
证明“张三”的微信号就是这个看似简单,不需要证明的“张三”问题。事实上,在实践中很难证明这一点。今天我就教大家一个简单实用的证明微信聊天对象身份的方法。
第一
打开微信,点击服务,然后进入钱包;
第二
找到与对方的转账记录,然后点进去;
第三
申请电子转账凭证;
第四
输入对方姓名,然后提交申请;
第五
进入微信支付微信官方账号下载微信转账凭证,该凭证包含交易双方的微信号和实名认证信息,并加盖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凭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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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宝坻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