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了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和相应依据,分为旧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和历史征地程序完善三个部分。
一、旧村改造项目
《广州市旧村改造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融资土地以政府储备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按照合作改造、自主改造方式协议出让融资用地的,按申请土地出让时的市场评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出售、互换、赠与(不含继承)或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按申请时相应土地使用市场评估地价的20%或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旧厂房改造工程
《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穗办〔2019〕5号)第九条
原土地所有人申请“三旧”土地自行改造,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按新规划用途的市场评估价的70%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转工业”项目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M0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条
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使用自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发〔2017〕6号)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办法》(穗府办〔2019〕4号)第二十三条
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应当签订供地合同变更协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支付土地出让价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6号)第七条第三款
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经市政府批准,使用自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改造。改造开发后,土地用途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如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后可协商供地。其中,教育、医疗、体育可按相应地段办公用房市场评估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科研用地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格的前提下,可按相应地段写字楼市场评估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广州市市级以上科研机构科研用地,按相应地段写字楼市场评估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商业设施,科研用地原自有部分可按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增容部分按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70%收取。上述情况,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所有项目为整体权利、不可分割转让、违反相关规定按照商业服务目的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完善历史土地征收程序。
《广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实施细则》(穗办〔2019〕5号)第二十六条
加快“以业换业”、“以业换商”工作,完善历史征地程序。原划拨方式取得、历史征地程序完善后取得的“工业转工业”用地,涉及协议出让供应的,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按同地段工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转商业”用地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涉及公益性土地出让的,按本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完成历史征地手续后的“工业转商品房”或“工业转其他公共设施”的土地(旧村改造除外),由政府按照国有土地旧厂房改造政策进行收储。
